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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

2020-03-24

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20年至2023年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

津发改规〔2020〕2号

324  天津发改委官网 


市有关部门、各区人民政府、相关企业:

 

 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生态环境部要求,为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,确保群众用得起、用得暖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拟于2020年至2023年延续执行我市居民散煤取暖清洁能源替代有关运行政策,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。请各有关部门、各区和相关企业认真执行,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,让人民群众满意。具体通知如下:

  一、“煤改电”运行政策

  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,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.3元/千瓦时的低谷电价。同时,给予0.2元/千瓦时的补贴,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此外,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(15公斤/罐),每罐补贴50元,由区财政负担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  二、“煤改气”运行政策

  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,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。同时,给予1.2元/立方米的补贴,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/户,由市、区财政按4:6比例负担(滨海新区自行负担)。上述政策暂定3年,自2020年4月起至2023年3月止。

  自2020年4月起,对日常仍采用液化天然气(LNG)、压缩天然气(CNG)供气的,企业购气价格超出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部分,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再给予补贴。

  特此通知。  


 


  市发展改革委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市财政局

  2020年2月28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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